更新時間:2022/10/15 13:24:10點擊次數: 次
生活垃圾滲濾液”是指垃圾在堆放和處置過程中在壓實、發酵等生物化學降解作用及降水和地下水的滲流作用下產生的一種高濃度的廢水。
目前我國垃圾處理方式主要以填埋和焚燒為主,因此,垃圾滲濾液處理需求主要為垃圾填埋場和垃圾焚燒廠產生的滲濾液。填埋場滲濾液與焚燒廠滲濾液適用不同的處理標準,是否可以運至污水處理廠處理的規定也存在差別。那么,垃圾處理廠是否可以將滲濾液運至污水處理廠呢?這一行為是否構成“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生活垃圾焚燒廠滲濾液
生活垃圾焚燒廠滲濾液處理應當遵循《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和《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 》(環辦環評[2018]20號)的規定。
1. 生活垃圾滲濾液應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處理,處理后同樣應當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表2、表3的要求后,直接排放。
2. 如需通過污水管網或采用密閉輸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級處理方式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后,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污染物濃度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表2規定的濃度限值要求;
(2)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每日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總量不超過污水處理量的0.5%;
(3)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應設置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專用調節池,將其均勻注入生化處理單元;
(4)不影響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效果。